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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吳智榮
訴訟代理人 陳帥佑
被 告 謝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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