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294,201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9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蔣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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