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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9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陳慕勤
被 告 黃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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