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303,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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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3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楊永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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