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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38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傳明
黃良俊
被 告 蕭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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