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389,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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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38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傳明
黃良俊
被 告 張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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