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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蔡孟威
蔡昆林
蔡孟桓
蔡欣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繼承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孟桓、蔡欣容以因繼承被繼承人黃美惠所得遺產為限,應與被告蔡孟威、蔡昆林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蔡孟桓、蔡欣容以因繼承被繼承人黃美惠所得遺產為限,應與被告蔡孟威、蔡昆林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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