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培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