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林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82元,及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