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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林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鎮區○○里00鄰○○路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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