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512,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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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紹倚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唐紹倚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釋明其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聲請公示送達;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唐紹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所,雖與其戶籍資料所載戶籍地相符,然本院依該址送達訴訟文書,卻因「拆遷」遭退回,致無法送達。

本院再依職權調取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亦無在監在押或出境之情形,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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