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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2號
原 告 張永發
被 告 洪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據被告家屬具狀表示被告於107年3月14日即宣判前死亡,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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