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5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曾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