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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53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訴訟代理人 廖先名
被 告 黃淑萍
黃清河
黃詳芫
黃威展
黃財寶
黃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詳芫、黃威展、黃財寶、黃淑珠以因繼承被繼承人黃柯素蓮所得遺產為限,應與被告黃淑萍、黃清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詳芫、黃威展、黃財寶、黃淑珠以因繼承被繼承人黃柯素蓮所得遺產為限,應與被告黃淑萍、黃清河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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