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55,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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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5號
原 告 張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之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暨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影本,並就上開資料提出繕本1份。

三、就受損車輛維修費用部分,應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零件、烤漆等應分別列計)、修車費用統一發票影本,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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