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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5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黃昭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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