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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6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莊寶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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