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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沂儒
被 告 郭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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