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調,447,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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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楊信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晴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楊晴天(FACEBOOK帳號)提起本訴,然未提供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經本院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請函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亦無從查證相對人之真實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楊晴天之真實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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