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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昌佑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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