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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85號
原 告 李宜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秋泳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然事實及理由欄卻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會款160,000元」,則原告本件聲明被告應給付之會款為何?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
如欲請求被告給付160,000元,應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三、提出被告李秋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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