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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97號
原 告 楊婷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匠電腦彰化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巨匠電腦彰化分公司,然所附合約書卻為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附彰化縣私立炬匠電腦短期補習班,究竟被告為何?
二、請補正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請補提出證物繕本1份。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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