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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24號
原 告 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吳桂卿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會議紀錄影本。
二、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原告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完整住戶規約、會議紀錄資料影本,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
四、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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