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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世宗
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賴宜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6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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