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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相 對 人 林聖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之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提出彰化縣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釋明。
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彰簡調字第70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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