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救,8,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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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救字第8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王素珍
被 告 蔡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業經本院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事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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