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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長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正哲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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