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林瓊茹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8月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