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23,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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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23號
原 告 施秀琴
訴訟代理人 黃振賢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8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8+3+0.06+0.6+1.6+5)*31,000=373,8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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