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275,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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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275號
原 告 洪進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濠志即俊鋒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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