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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515號
原 告 王進展
被 告 張淑儀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惟屆期經提示後,竟不獲支付,經一再催討,亦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訴外人胡國棟持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兩造非前後手關係,原告不知被告與胡國棟間有換票或被告遭胡國棟詐取支票之事等語。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胡國棟所經營之塗托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塗托公司)為被告經營深海鮮加盟品牌土魠魚羹之上游供貨商,被告除向胡國棟訂購原料外,別無其他金錢交付往來之需求及必要。
嗣因胡國棟先前有債信不良情形,導致與其商界往來之人均不願接受胡國棟或塗托公司所簽發之支票,胡國棟因有換票之需求,乃向被告提議,由胡國棟先簽發交付發票日較前之支票予被告,被告則簽發交付票日較後之支票予胡國棟。
胡國棟先給付被告支票票款完成後,被告再將自胡國棟處獲取之票款存入自己之甲存帳戶,用以支付交付予胡國棟之支票票款,使胡國棟得以藉此持被告所簽發之支票交予他人而對外清償其對他人之債務。
被告與胡國棟依上開方法換票歷經一段時間至107年6月21日止,均依此種方法達成使胡國棟順利換票之目的。
惟被告自胡國棟所簽發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獲取票款後,胡國棟突指示被告此次不用依上開換票方式兌現被告所簽發票號AR0000000號之支票,而係直接款項存入胡國棟指定之帳戶即可,待被告存入完成後,胡國棟即應返還上開票號AR0000000號支票予被告。
詎胡國棟除未返還該紙支票外,先前簽發並交付予被告之其餘支票竟自107年7月3日起因存款不足而跳票,被告至此方知胡國棟早已有意詐取被告所簽發之支票(含系爭支票),被告係遭胡國棟詐取系爭支票,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提示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系爭支票係由被告簽發交付予胡國棟,而原告係自胡國棟處取得,則原告與被告間顯非直接前後手,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係出於惡意或詐欺取得系爭支票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被告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其仍應負發票人之責任。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85,000元及自10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提示日(即退│支票號碼 │
│ │ │幣) │票日) │ │
├──┼──────┼───────┼──────┼─────┤
│1 │107年7月13日│498,000元 │107年7月13日│AR0000000 │
├──┼──────┼───────┼──────┼─────┤
│2 │107年7月20日│487,000元 │107年7月23日│AR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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