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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540號
原 告 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威
兼訴訟代理 黃木杰
人
被 告 王阿琴
訴訟代理人 周宏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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