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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義德
卓麗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3,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
二、上訴狀繕本:上訴狀未提出繕本,請補提出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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