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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58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葉慈賢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甘麗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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