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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莊清郎 原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
陳鵬鸚 原住同上
莊麗珍(原姓名莊采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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