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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52號
原 告 楊長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嘉隆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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