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68,2018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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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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