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77,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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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7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勤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3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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