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0號
原 告 葉家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文宏、楊雅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870元。
二、原告之起訴狀記載本件與原告無關,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上利益為何?
三、原告提起本件先位、備位之訴之請求權基礎分別為何?事實理由各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據(文書請附上清晰影本),以上證據資料應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