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118,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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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8號
原 告 黃傳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應昌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本件原告如曾繳納調解聲請費者(本院107年度彰司調字第86號),則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到院,並依扣抵後之不足額,繳納本件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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