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126,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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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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