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134,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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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34號
原 告 馮錦詮
張淑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金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2人各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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