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139,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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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劉叡甄(原姓名劉安娠、劉文雀)等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黃水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即本件被告)每人應繼分之比例。

二、訴之聲明有關「予以裁判分割」,應為如何之分割?請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陳報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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