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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峻銘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前來閱卷後,補正被繼承人梁邊之全部遺產資料。
二、原告主張撤銷被告等人就被繼承人梁邊之遺產分割協議,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請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正確訴之聲明。
三、原告起訴狀列轉得人之意為何?是否將轉得人列為被告?
四、請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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