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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淯竣(原姓名莊欽煌)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顯示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黃火龍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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