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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91號
原 告 許秋謹
許住財
許錫能
許哲銘(原名許正吉)
許榮得
許秋榮
許錦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淡平、陳招治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530元。
二、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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