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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94號
原 告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昱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美月(即林油智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上開地號相鄰同段之65、95、95-1、95-2、95-3、96、98、101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被告林子恒、林治平之母即被繼承人林維禎之配偶「莊千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明未將莊千慧列為被繼承人林維禎之繼承人之原因為何。
五、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相對應之應有部分之附表。
六、起訴狀訴之聲明第9項僅記載「兩造共有上開土地,請准分割」,請陳明應為如何之分割及提出初步之分割方案。
七、系爭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之門牌或建號為何?請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或房屋稅籍資料。
八、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地號?
九、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請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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