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207,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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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鴻達、溫宗霖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彰化縣○○鎮○○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補正被告溫宗霖(或温忠霖,即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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