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213,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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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13號
原 告 陳幸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鹿港鎮傳家堡一期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定,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提出被告管理委員會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具狀陳報被告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姓名、住居所。

四、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合計新臺幣192,100元」,並未具體明確,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五、本件命補正之陳報狀及資料,應提出2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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