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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林灥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錦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錦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更正起訴狀內被告楊錦川之身分證字號及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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